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國小部 11 1 學年度新生入學登記辦法
中華民國 1 10 年 12 月 13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調降方案」及高雄市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
須知。
二、招收班級:
11 1 學年度招收國小一年級新生 乙班 。
三、新生招收對象:
一 本校及高師大現職 編制內專任有給職 教職員工之子女。
二 教育部核定有案或依法規核定入學有案者。
三 設籍於本校學區內之適齡學童。
四、登記作業:
(
一 本校及高師大現職 編制內專任有給職 教職員工之子女, 或核定有案入學就讀
者,應攜帶本校新生入學登記表、 教職員工證 正本及影本乙份和 最近一週內申請
之 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乙份 正本驗後發還 )),於規定日期
111 年 2 月 7 日 一 2 月 17 日 四) 每日上午 9:00 11:30 、下午 2:00 4:00 止
前 到本校註冊組辦理入學登記。
(
二 設籍於本校學區內,並持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或法院公證之
房屋租賃契約文件者,應攜帶本校新生入學登記表、最近一週內申請之戶籍謄
本正本及相關證件正本、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於 1 11 年 3 月 2 日至 3 月 4 日 每
日上午 9 00 1 1 3 0 、下午 2 00 4 00 止 )),到本校註冊組辦理入學登記。
五、入學順序:
一 第一順位:本校及高師 大 現職 編制內專任有給職 教 職員工之子女。
二 第二順位: 教育部核定有案或依法規核定入學有案者 。
(
三 第三順位:
1.
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 設籍於本校學區內 限 111 年 3 月 4
日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ㄧ,依下列順位分發入學:
( 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
明。
(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3)
須於入學前連續三年持有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文件,並經查證有居
住事實者。
2.
如依上述規定申請人數超過本校入學員額,按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六、本校學區為:
一 凱旋里全部
二 同慶里全部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