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校「國有公用財物盤點實施計畫」(如附件)辦理。
二、各單位自行盤點項目包括單位財產及個人保管財產(學術單位含教師),請於規定期限內進行全面盤點,經確實盤點無誤後,由各單位財產管理人將盤點表彙整收齊,於110年5月31日前逕送本校總務處保管組檢核。
三、自行盤點期限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盤點基準日為110年3月31日(即110年4月1日後購置之財產本次不列入盤點)。
四、盤點表僅供查對財物,倘財物有所異動(如:置放地點更動、財產移轉、報廢等),應自行依規定程序作更正,請勿於盤點表作註記;如需補印標籤,亦請另洽本校總務處
保管組。
五、複盤時間訂於11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由總務處保管組會同主計室人員至各單位進行複盤,屆時請各財產管理人惠予配合辦理。
六、盤點表請至「總務處保管組網頁/財產管理系統/財產管理/輸入帳號、密碼(均預設為職工代碼)」下載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