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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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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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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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說明:
一、依據環保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
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參閱附件1、2)
二、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降低職災風險及避免傷及無辜,請貴單位所屬
實驗室若有運作運作環保署列管毒化物者需變更或新增運作實驗室
地點,請務必事先報備總務處環安組更新防災基本資料表。
二、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降低職災風險及避免傷及無辜,請貴單位所屬
實驗室若有運作運作環保署列管毒化物者需變更或新增運作實驗室
地點,請務必事先報備總務處環安組更新防災基本資料表。